如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稽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是社会保险稽核的组成部分,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有:(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人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同时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的义务有: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2)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3)为举报人保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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