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具体说来,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及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履行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代扣代缴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1)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2)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3)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履行上述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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