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指的是什么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使大病医疗保险与将要实行的基本医疗制度平稳过渡,现将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职工住院时的医疗管理
(一)2001年1月1日起,凡参保病人在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提交医院住院部查验身份,医院在核准身份的基础上再予列入大病统筹管理。
(二)各定点医院必须提供电脑打印的按日费用清单,住院收费收据上的各项收费项目都要在费用清单中列出明细。并按《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一九九六版)的收费项目分列表明。
(三)病人不得在住院期间挂床配药,如发现病人挂床配药,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不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四)病人出院带药量仍执行原规定。凡使用自费药品,医院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以签字为证。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争议由各定点医院负责。
(五)病人在出院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批准单、特殊检查报告单及有关化验单,身份核对反馈表(见附表一)。
(六)病人转院时必须凭本市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医院。特殊情况需转入省内非定点医院,必须经市社保局批准,并由本人先自负全部医疗费总额的10%后,再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转到省外医院须有省级定点医院转院证,并经市社保局批准,由本人先自负全部医疗费总额的30%后,再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七)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需填写《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在3月底之前报市社保医保二科,并附居住地户籍(或临时户籍)证明和居委会证明。如需要求诊治疗,必须按事先确定的医院就医,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第一条中第(五)款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八)自谋职业人员和因公外出人员以及探亲在外人员,在外地突发急病而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社保局,报告中必须说明发病原因、地点及治疗医院。病情一旦相对稳定时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参保人员在外地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第一条(五)款所需的资料,本人自负的部分,按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执行,再按统一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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