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保险新政策
从2014年1月1日起,深圳市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办法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二档、三档分别对应原综合医疗保险、原住院医疗保险、原劳务工医疗保险。该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及缴费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2%,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0.2%由用人单位缴交;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二)深圳市户籍非从业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并按月缴费,具体缴费比例(见表):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至四级残疾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深圳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其中还在用人单位缴费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五)在深圳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2014年1月-12月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5年退休后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15年的,其本人继续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15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8%0.2%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11.5%0.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按月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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