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新政策规定: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报销比例、范围和单位参保人员一样,住院治疗、急诊抢救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都能按照规定比例得到报销,但除此以外的门诊费用将全部自理。
新规定还有,存档人员办理退休后,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男年满25年、女年满20年者,不用每月再缴纳基本医疗费,只需每月交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就能享受和单位退休人员完全相同的医疗待遇,住院、看门诊都能按比例报销。
11月12日刚刚出台《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这部分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在市区劳保部门、职介中心、人事部门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北京市约有40万。他们对基本医疗保险更加迫切。
出台《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北京市今年推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又一力作。早在今年4月1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正式实施之时,便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基本医疗保险“保”什么?
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比例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职工因公外出、探亲期间在外埠县级以上(含县级)、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当地乡级以上(含乡级 )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的同时,将有16个配套文件发布。医疗保险改革将采取“稳步推进、滚动发展”,分期分批执行。今年的目标是参加大病统筹的企业职工与退休职工先纳入医保范围。
4月中旬,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首批启动19万人。北京市社保中心于4月13日前已将基本信息采集表和采集软件发放到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滚动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区县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了首批启动单位624户,涉及职工和退休人员约19.2万人。
2001年4月18日止,北京市完成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在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确定了527家医疗机构和188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我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此次认定工作从方便参保人员出发,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并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了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4月18日,在零售药店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核批准,64家零售药店成为本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4月25日前,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完成了签订服务协议工作,并于4月29日统一悬挂定点标牌。
2001年4月25日,北京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自此,西城区所有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都可以自愿加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率先与西城区合作,面向全体参保人员,分门、急诊和住院两部分,为企业设立了多个档次的非营利性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不同档次的保费和赔付标准,为职工分担一部分需要自付的医疗费用,以保证绝大多数职工医疗水平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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