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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依据
1、 榕政综[2007]2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2、 榕劳医保[2007]621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四城区户籍的老年人、劳动年龄段非从业人员、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及长期居住在榕(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均可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申报材料
1、 社区统一办理需提交《福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汇总表》、《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缴费明细表》及由参保人填写的《福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登记表》;学校统一办理需提交《福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登记汇总表》、《福州市在校学生新参加医疗保险明细表》、《福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续保明细表》及由参保学生填写的《福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应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页);②重度残疾人员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③低保人员还应提供《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含农村低保人员);
3、1周岁以内的新生儿由家长携带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的表格及“2”里的材料及任意银联卡(用于缴费)自行到医保窗口当场办理(①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当天起享受医保待遇;②出生后三个月后参保的,从受理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享受医保待遇日期截止到缴费当年度12月31日止)
4、港、澳、台居民需在本社区常住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城镇居民医保,社区需提供其常住一年以上证明。
办事流程
1、受理:以社区或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医保中心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转入初审。
2、初审:在1个工作日内,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审核。
3、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核准后转交录入。
4、录入制卡:收到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系统并制发社会保障卡。
5、办结:社区或学校凭介绍信至医保中心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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