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在缴费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及住院费用中属个人负担的部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支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设立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1200元,退休(职)人员为720元。参保人员在医疗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或已在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时支付起付标准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50%。
(2)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90%,退休(职)人员95%的比例支付。
(3)参保人员在医疗年度内累计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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