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调整医疗保险政策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特别是大病重症患者的个人医疗负担,我市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进行相关调整。
一是新增参保居民产前检查补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的参保居民产前检查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200元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二是提高住院费用支付限额。统筹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学生儿童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均由原18万元调整为30万元,调增部分的支付比例均为95%。
三是提高恶性肿瘤等门诊特殊病支付限额。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专项费用支付限额由原4000元调整为6000元,即上述患者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600元以上至6600元的部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报销80%、90%。
四是提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其中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按规定自付费用和限额外个人负担部分以及乙类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中个人按比例先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职工医保:超过部分在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补助比例由70%提高到90%。居民医保:学生儿童超过部分在4万元以下的补助比例从50%提高到60%,4万元以上的部分从50%提高到70%,老年、成年居民4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仍为50%,4万元以上的部分由50%提高到60%。
五是明确2012年度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标准。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待遇后,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职工医保补助标准为: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在4万元以下的补助70%,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补助90%,超过15万元的不予补助。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为: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在10万元以内的,老年、成年居民补助50%,学生儿童居民补助60%。据悉,实施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是继我市2010年在南通市范围内率先实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后的又一创新之举,目前省内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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