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抢救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对象需急诊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要在3日内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于每月5-10日携带急诊病志复印件、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单、本人《医疗证》、《医疗手册》及IC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予以结算。
“急诊抢救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医疗费如何结算?”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yiliao/4292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