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劳社办〔2009〕191号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承市政[2009]212号)精神,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承德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镇职工 医疗 补助 通知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2日印
承德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过重的问题,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执行现有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对患大病、重病的参保职工医疗补助制度。
第二条 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渠道:
1、在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列支。如遇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够提取时,从历年结余中提取。
2、其他资金补助渠道。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以外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大病、重病, 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部分。
第四条 医疗补助标准: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补充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补助起付线,累计超过部分,采取分段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为:起付线至1万元部分(含1万元),补助30%;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补助35%;3万元以上部分,补助40%。
2、特殊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上述办法予以补助。
第五条 补助程序与形式:纳入补助对象的人员,每年定期由相关部门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确定纳入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持发票、出院记录、医疗保险证、卡、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等相关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结算办法报销相关费用,结算时间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个结算年度的最后月份。报送相关手续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下一年度1月31日。
第六条 本办法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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