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政办[2000]46号
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方便参保人就医,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行IC卡管理,参保人一人一卡。IC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三条 IC卡是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的有效凭证之一,参保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冒用或涂改。
第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具本人IC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凭IC卡直接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划卡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部分,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第五条 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当核验IC卡,发现伪造、冒用、涂改的,有权扣留其IC卡并及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在收到单位缴费后,根据《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比例按月划入参保人个人帐户,也可根据单位缴费情况一次性划入。
第七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药费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个人帐户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可随本人工作调动转移,也可依法继承。
第八条 参保人调离本统筹地区或异地安置时,应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
从外地调入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应办理医疗保险转入手续并转入其个人帐户资金。
第九条 参保人死亡,凭其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个人帐户适用下列支付范围:
(一)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范围内的各项费用;
(二)参保人门诊医药费用;
(三)持定点医疗机构专用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费用;
(四)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一条 IC卡丢失或损坏时,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或更换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补发或更换。丢失后至挂失前IC卡已划出的费用,由参保人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IC卡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录不符,经查属参保人涂改、重新设置等原因所致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损失,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未实行IC卡管理的县(市、区),可自行制定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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