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所住医院起付标准后,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分担。超出以上“三大目录”范围的费用,属于自费费用,不在计算之列。
2011年度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元)
起付标准 医 院 级 别 在职 退休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400 300
二级医疗机构 500 400
三级医疗机构 600 500
2011年度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比例(甲类费用)
医院级别
费用分段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标准—支付6万元 92% 95% 90% 93% 88% 91%
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自付5%,其余95%由统筹基金按上述比例支付。转往外地的住院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进入大额报销范围的本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85%,转往外地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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