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使大病医疗保险与将要实行的基本医疗制度平稳过渡,现将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职工住院时的医疗管理
(一)2001年1月1日起,凡参保病人在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提交医院住院部查验身份,医院在核准身份的基础上再予列入大病统筹管理。
(二)各定点医院必须提供电脑打印的按日费用清单,住院收费收据上的各项收费项目都要在费用清单中列出明细。并按《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一九九六版)的收费项目分列表明。
(三)病人不得在住院期间挂床配药,如发现病人挂床配药,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不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四)病人出院带药量仍执行原规定。凡使用自费药品,医院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以签字为证。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争议由各定点医院负责。
(五)病人在出院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批准单、特殊检查报告单及有关化验单,身份核对反馈表(见附表一)。
(六)病人转院时必须凭本市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医院。特殊情况需转入省内非定点医院,必须经市社保局批准,并由本人先自负全部医疗费总额的10%后,再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转到省外医院须有省级定点医院转院证,并经市社保局批准,由本人先自负全部医疗费总额的30%后,再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七)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需填写《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在3月底之前报市社保医保二科,并附居住地户籍(或临时户籍)证明和居委会证明。如需要求诊治疗,必须按事先确定的医院就医,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第一条中第(五)款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八)自谋职业人员和因公外出人员以及探亲在外人员,在外地突发急病而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社保局,报告中必须说明发病原因、地点及治疗医院。病情一旦相对稳定时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参保人员在外地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第一条(五)款所需的资料,本人自负的部分,按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执行,再按统一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二、关于大病医疗的继续门诊问题
(一)目前可以办理大病医疗门诊的病种,仍按萧政(95)6号和萧社险(1996)57号文件规定的六种病种执行。
(二)首次办理继续门诊,必须提供定点医院开具的继续门诊建议书和相应的检查、化验报告单。未经住院治疗的病人,原则上不直接办理大病门诊。
(三)大病门诊医疗费的结算,必须提供相应的电脑处方清单。
三、关于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
根据浙劳险(2000)49号文件精神,下列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需医院提出检查或治疗审批单,经社保局批准方可施行,并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
(一)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光子刀),按5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支付基数最高限额为20000元。
(二)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按6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按6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支付基数量高限额为20000元;
(四)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按6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支付基数最高限额为10000元;
(五)高压氧仓治疗,按6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支付基数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六)射频治疗按6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支付基数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七)心脏起搏器,按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八)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九)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一)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二)彩色多普勒仪,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三)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四)动态脑电图,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五)超声胃镜,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六)直线加速器,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七)体外震波碎石,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九)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二十)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四、关于大病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二)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三)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五)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六)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七)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八)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九)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十)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劲、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垫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十一)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十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十三)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十四)近视眼矫形术;
(十五)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六)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十七)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八)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十九)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十)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
(二十一)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费。
五、关于用药范围
(一)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出台前,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健药品目录(2000年版)和省1997版的《浙江省公费劳保医疗西药报销范围》和《浙江省公费劳保医疗中成药用药规范》;
(二)康莱特注射液的使用范围为肝癌、肺癌的联合化疗,一年限量使用40瓶。
六、新的医改办法出台以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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