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医保卡余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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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医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是我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中行莱芜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承办,是中国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中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1、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2、医保卡余额查询: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电话95566进行余额查询,也可在中行储蓄所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
3、医保卡交易查询:参保职工可以到中行的储蓄所凭身份证和医保证要求打印医保卡交易记录,包括个人帐户金的拨付记录和消费记录。对交易记录有疑问的,可以到中行零售业务部进行查询,联系电话是6215674。
4、医保卡密码:参保职工若修改密码,可拨打电话95566进行修改,也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进行修改。参保职工若忘记密码,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原密码并更改密码。
5、医保卡的保管:参保职工要妥善保管好医保卡,若不慎丢失,请立即到单位开具证明信并到医保处盖章确认,然后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7天后可领取新卡。
6、注意事项:当医保卡交易次数达到60次时,参保职工必须到中行储蓄所打印交易记录,否则,会停止该卡的使用。交易记录打印完后,该卡即可继续使用。
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业务流程
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一)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国务院令) 2、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 3、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4、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49号) 5、 莱芜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莱政发[2004]10号) 6、 莱芜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莱政发[2004]34号)
(二)参保登记程序 1、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签订《莱芜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核发《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 2、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单位填写的《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后,根据《莱芜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经营行业范围,确定该单位本年度的工伤费率。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经营项目的,经办机构按照《莱芜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中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3、 参保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的30日内,经办人员持有关招用手续,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招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一)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国务院令)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 3、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 4、 莱芜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莱政发[2004]10号) 5、 莱芜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莱政发[2004]34号) 5、莱芜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与支付操作暂行办法(莱劳社[2004]27号)
(二)基金征缴程序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3、参保单位录入职工缴费基数软件后,报送经办机构核准并转入信息系统,做为本年度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月缴费基数。 4、参保单位工伤保险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新成立单位或新调入职工,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少报、漏报职工人数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6、参保单位按实际在职人数,每月20日前向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逾期不缴纳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地址:莱芜市文化北路40号保险大厦三楼
邮编:2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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