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医保卡余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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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审核等经办业务流程的制定和完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管理,承办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审批事项,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种业务报表工作,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络系统的服务与协调事宜;负责各县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办业务指导等工作。
阳泉市市直离休干部就医购药报销须知
为了确保我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现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结算等服务工作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阳泉市市直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的通知(阳办发[2005]28号)、《阳泉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劳社险[2005]84号)、关于贯彻执行阳办发[2005]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阳医险[2005]19号)三个文件;《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检查、治疗、用药等参照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
二、《离休干部就医证》的年检工作每年一次,由每年的12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1月15日结束。本人不能来年检的,要由单位开介绍信,由代办人到市医疗保险中心离休干部科办理年检。不年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三、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和持证看病制度。离休干部要凭《离休干部就医证》,在市医疗保险中心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四、离休干部确因病需住院时,由所住医院提供住院备案表,填好盖章后,带上医师开好的入院证,3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离休干部科办理住院登记。急诊和抢救病人待病人病情稳定后7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离休干部科办理住院登记。凡未办理住院备案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五、危、急、重、疑难病人住院后,经检查会诊确需到外地更高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可申请转院治疗。转院时须经市一院、市三院、阳煤总院三所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生提出转诊、转院建议、科主任签字、分管院长同意,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批准。擅自到外地医院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六、异地定居的离休干部,应在居住地就近选两所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按规定提供所有资料由单位持报销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异地定居的离休干部住院时,应在7日内通知所在单位,由单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因病确需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在7日内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凡未办理住院备案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七、离休干部年终报销超过6000元以上费用时,要将有关医药费的有效票据、病历本、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影像资料片、住院费用清单并复印长期、临时医嘱(并将门诊、住院费用的票据按要求分别粘贴在A4纸上)《离休干部就医证》等各种资料一并交所在单位,由单位整理汇总后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资料不全的,市医疗保险中心不予接受。
八、离休干部去世后,由所在单位收回《离休干部就医证》,并开证明材料,写清单位、姓名、年龄、性别,去世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一并交市医疗保险中心离休干部科。
地址:南大街60号二楼服务大厅23号、24号窗口(劳动局二楼、南山公园大门口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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