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限额为25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住院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75%,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四)住院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承担。
各统筹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比例和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大病保险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90%。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7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持证人员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2万元。
(二)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具体比例为:5000元至2万元(含)为50%;2万元至20万元(含)为60%;20万元至45万元(含)为70%。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杭州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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