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符合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病种目录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目录、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
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个人按支付比例承担。
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困难居民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一)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
(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连续参保3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3000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0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费用
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费用
因美容、矫形(功能性矫形除外)、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发生的费用
支付比例如下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
使用《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自付20%后,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文昌人社局最新通知和规定,文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97元,所以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78.2元,上限17391元。职工本人最低缴纳69.6元,企业最低缴纳278.3元。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文昌市社保中心(12333)。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898-63222283 0898-63233005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蔚路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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