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补助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6〕8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16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政府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镇居民(含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原18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610元、原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或在筑高校的大学生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9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7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450元提高为490元;
二、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重度残疾的人员(原18周岁以下含在筑高校的大学生)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9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480元提高为700元、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原1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为700元;
三、 低收入老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10元,其中: 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10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510元提高为610元。
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三无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仍由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七、政府应补助的资金,扣除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补助的资金后,由市政府补助40%,区、县(市)政府补助60%。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贵阳市社保中心。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山西路51号
联系电话:085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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