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大连医疗保险门诊六种情况不报销
1、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2、使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应当由个人按比例先行负担的费用;
3、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期间(含家庭病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补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参保人员未在规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6、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费用。
大连医疗保险不能报销住院费用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
(3)医用材料类。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诊疗设备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5)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肝移植、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其它。妊娠、流产、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因打架、斗殴、吸毒、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治疗、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对外合作的诊疗项目;《医保诊疗项目》未收录的项目和《医保诊疗项目》中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暂定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
(8)国家和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大连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门诊报销条件: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2、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3、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4、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为103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
住院报销条件:
1、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参保对象
2、在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
大连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门诊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不设置
报销比例
大连参保人在本地就诊:报销45%
大连参保人在异地安置地就诊:报销30%
另:每季度最高可报销180元。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大连市社保中心。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联系电话:041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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