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鞍山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病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儿童诊疗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按辽宁省统一规定执行。
注:超出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4、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6、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8、其他大病等。
大病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情况有哪些?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2019年鞍山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他类医院标准划分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100元/人次。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年度内第一次需全额支付起付标准;第二次住院按第一次的80%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住院再按80%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后按第三次标准执行。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个人自负的费用比例:
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其他类医院,分别确定为20%、18%、15%、12%;退休人员分别为15%、13%、10%、7%。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无账户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一致。
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等级,成年和老年居民分别为700元、400元、200元,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和入园儿童)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
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均在医疗机构相应起付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5%和30%,第三次及以后按第三次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按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成年和老年居民为70%、75%、80%;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和入园儿童)为75%、80%、8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年度内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起付标准减半均为2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按5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鞍山市社保中心。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鞍山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联系电话:041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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