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政府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和 《关于确定2019年度全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 实施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原来分散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 大病保险等8项制度整合到1项制度中, 实现全市医保参保范围、资金筹集、缴费标准、保障待遇、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七统一”。
在参保范围方面,新政扩大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将与本市居民结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从事宗教教职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在待遇保障方面, 新政提高了基本医保待遇,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起付线从80元降到50元; 提高了大病保险待遇, 特困人员、 低保户、 困难救助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0%, 全市特殊药品的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最高支付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扩大了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门诊规定病种。
在就医手续方面, 新政把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规定病种转外就医手续业务审核, 由原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双重审核简化为定点医疗机构审核, 并实现线上线下办理。 大学生因寒暑假、 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 在相关居住地或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只要在出院结算前凭相关材料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系统备案后, 可视作已办理转院手续。
此外,新政还设置了人性化条款。如参保人员因紧急情况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按有关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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