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8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电子邮箱:huzc@zjhrss.gov.cn ;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0376;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支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经研究,现印发《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8月 日
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49号)要求,为支持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实行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现拟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组成定点公立医院医保基金周转金预付工作评定小组,负责评定本统筹区周转金拨付标准,确定周转金拨付额度。
二、评定办法
(一)准入标准: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定点公立医院,按规定预付一定标准的医保基金周转金:
1.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情况的年度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
2.定点医疗机构可用资金余额对药品费用的支付倍数≦1.5倍。具体计算公式为:[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货币资金余额-上年营运资金(月)-历史欠款-本年基本建设支出]/上年药品支出(月)。(注:上年度货币资金余额取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如年末数据异常,将采用上年度月均货币资金余额予以修正;上年营运资金(月)取自上年度现金流量表中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历史欠款是指上年度应付药品款扣除本月应付药品款、挂账计提养老保险缴费等;本年基本建设支出是指经发改委立项批准,计划本年需支付的基本建设支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所在统筹区上年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必须在6个月及以上。
4.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均按规定及时将药品费用足额支付给医药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的不予预付周转金。
(二)预付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定点公立医院,分别计算每家医院上年所在统筹区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比上上年的增长比例。对增长比例≦5%的,预付2个月周转金;对增长比例>5%的,预付1个月周转金。周转金预付额度为上年所在统筹区医保基金实际拨付该医院额度的月平均数。
三、操作流程
每年2月份,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公立医院向所在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周转金预付申请(县域医共体由牵头医院负责集中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上年度相关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收入费用总表。经评定小组评定,确定医院的预付资格和预付额度,由医保经办机构向财政申请拨付。当年年末,预付周转金与本年度医保基金实际拨付金额相抵结清。
“浙江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的公告”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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