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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西城镇居民基本的医疗保险政策

 字体时间:2018-05-0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一、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须在征缴期内(当年12月1日起至次年2月28日止)办理新参保(新生儿参保等除外)或续保手续。办理新参保或中断参保补缴手续的,参保人员从办理之月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关医疗待遇(新生儿参保等除外)。次年3月1日起尚未缴费参保的视为中断参

一、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须在征缴期内(当年12月1日起至次年2月28日止)办理新参保(新生儿参保等除外)或续保手续。办理新参保或中断参保补缴手续的,参保人员从办理之月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关医疗待遇(新生儿参保等除外)。次年3月1日起尚未缴费参保的视为中断参保人员,按照中断参保规定办理,同时停止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享受待遇:

(1)门诊家庭补偿金

按照个人缴费的50%划入个人账户(医保卡),一部分用于抵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0元),剩余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清零,可用于医保定点零售药房刷卡购药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参保城镇居民因患一种或多种慢性病((1)尿毒症血液透析;(2)癌症放化疗;(3)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用抗排斥反应用药;(4)系统性红斑狼疮;(5)再生障碍性贫血;(6)慢性活动性肝炎;(7)支气管哮喘;(8)慢性支气管炎;(9)艾滋病;(10)帕金森氏综合症;(11)脑血管意外后长期卧床;(12)冠心病心肌梗塞后;(13)糖尿病;(14)原发性高血压2至3期;(15)精神分裂症;(16)肺结核病;(17)股骨头坏死;(18)痛风;(19)血友玻)发生符合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规定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60%(其中乙类药品须先行自付10%,丙类须先行自付20%)。

(3)住院补偿

参保人持医保证和医保卡可在县内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即时结算;转县外市内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由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或有就诊医院开具转入证明,经医保局审批后,可在就诊医院即时结算;转市外医院就医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经医保局审批后,返回定点医院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本统筹地区外600元。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下(含三次)住院的,执行上述起付标准,第四次以上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报销比例:参保城镇居民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赣州市外转诊转院55%。

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支付限额21万元,其中参保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期间统筹基金最高累计支付限额6万元,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累计支付限额15万元。

(4)未成年人风险补偿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

(5)生育补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按照正常分娩500元、剖宫产15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

(6)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

1、参保城镇居民发生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以上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用、住院医药费用),由居民补充医保按照下列规定标准支付:市内医疗机构90%、转市外就医80%

2、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包括未成年人注射狂犬疫苗费用,最高限额一次130元)纳入大病补充医保支付范围,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达到5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补充医保支付8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补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解读江西城镇居民基本的医疗保险政策”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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