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9]27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请问,上述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商业保险费各包含的内容及区别是什么?
答:为进行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而支付的费用就是补充医疗保险费、商业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某一行业组织按照保险的原则筹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自行管理的自保形式;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操作管理的商保形式。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可以解决人们意外伤害、终身寿险、定期寿险、普通医疗、重大疾并子女教育、退休养老、投资理财等需求。
从上面两者的内容,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补充医疗保险可能是一种商业保险,也可能不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可能是一种补充医疗保险,也可能不是补充医疗保险。它们存在一种交叉的关系,它们的交叉内容就是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既是一种商业保险,也是一种补充医疗保险,除此以外,其他的商业保险均不是补充医疗保险,其他的补充医疗保险也均不是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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