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9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级财政40元、市县财政10元),在此基础上,属于低保、重度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学生,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其中低保学生由市、县民政承担5元,重度残疾儿童及重度残疾学生由市、县残联承担5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级财政40元、市县财政10元),在此基础上,属于低保、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80元,其中低保人员及60岁以上低收入家庭老人由市、县民政承担20元,重度残疾人由市、县残联承担2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除财政补助外,其余费用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或残疾人保障金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享受政府补助的人员,如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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