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现制定2017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人社部统一部署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健康辽宁”的总体要求,于2017年底前完成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以适应医药技术发展进步和临床用药水平提升,进一步优化我省药品目录结构,适当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增强医保用药的科学性、安全性、合理性、可及性。
(二)坚持基本保障。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负担,合理调整药品目录品种,实现保障范围、保障能力与医药技术发展和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相匹配。
(三)坚持公平公正。坚持专家评审,严格评审程序,结合食药监、卫生计生、中医药、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由专家按规范程序独立评审出具体药品品种。行政部门不干涉专家评审。加强工作监督,严肃工作纪律。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
对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限制支付范围和甲类药品不予调整,只进行乙类药品增补。增补的品种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增补备选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2月底注册数据为基础,重点考虑医疗机构使用量大、临床广泛应用的药品品种。
(二)调整数量
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增补数量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数量的15%,不超过292种。符合国家要求的民族药和限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药品不受调整数量限制。
(三)调整规则
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根据我省职工群众疾病谱和临床用药情况,按照“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原则,经专家评审,调入增补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广泛、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坚持中西药品种兼顾。
以下类别的药品不列入增补的备选药品范围:
(1)被国家食药监部门监测存在严重不良反应或安全事故或被禁止生产的药品;
(2)提高生活质量或矫正个人生活习惯的药品,如美容、生发、减肥、增强性功能、解酒、戒烟等药品;
(3)各类预防性疫苗及药物;
(4)非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如抗衰老、营养滋补、保健养生等药品;
(5)药品注册剂型为酒剂、茶剂、曲剂、湿巾等剂型的药品;
(6)原在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被调出的药品。
(四)其他事项
我省药品目录增补不接受企业申报或推荐,不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经费列支。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监督组。
(二)办公室
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我省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监督组
设在省纪委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和厅机关纪委,负责对我省药品目录增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专家组
分为咨询专家和遴选专家,分别负责药品咨询和遴选投票等工作,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互不交叉。由全省各市作风正、业务强、熟悉并热心社会保险事业、自愿参与药品目录评审工作的临床医学、药学、医保经办、药物经济学等专家学者组成并建立专家数据库。
咨询专家:主要工作是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商议确定药品增补方式与方法、按程序确定药品遴选原则和范围、确定备选药品品种、论证增补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等。
遴选专家:主要工作是对遴选药品品种进行投票遴选。遴选专家从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涵盖全省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不同专业类别。
五、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成立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廉政要求和保密原则,制订工作流程,建立专家数据库和药品数据库,制定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
(二)评审阶段
采取集中封闭评审方式,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组织专家分别开展咨询和遴选工作。经咨询专家初选、遴选专家投票、咨询专家合议等程序,确定我省拟增补药品品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发布实施阶段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后,发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完成药品目录编码对照工作,指导全省全面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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