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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特殊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50号)

 字体时间:2017-11-1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特殊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30日

湖北省特殊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药品范围

(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国家谈判药品部分(36个品种)。

(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埃克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达沙替尼”(4个品种)。

二、支付待遇

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原则,结合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了40种特殊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执行。

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须先按省级确定的比例自付后,再按统筹地区乙类药品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参保人员在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特殊药品发生的费用,已纳入统筹地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可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执行,未纳入统筹地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特殊药品,按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支付管理

强化对特殊药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规范用药,合理施治。

(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制。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医院,作为特殊抗肿瘤药品使用的定点机构。

(二)建立责任医师管理机制。在确定的特殊抗肿瘤药品使用的定点机构中,选择品德优良、专业技术水平高,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担任责任医师。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人员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为参保人员病情发展后续用药评估确认。责任医生由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信誉好、服务周到的作为特殊药品定点供应单位,发挥零售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统筹地区已确定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疾病用药定点药店的,可将特殊慢性病疾病用药定点药店作为特殊药品定点供应单位。

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或购买)特殊抗肿瘤药品,须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

各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要向社会公告。

四、相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特殊药品使用的监控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责任医师的选定工作,规范特殊药品的使用;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保障特殊药品的供应,提高服务质量。

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定期评估,适时修订调整。

附件:特殊药品医保支付信息表

“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特殊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50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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