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
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249号),现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如下调整规范,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西药部分第14号“铝碳酸镁”的剂型变更为“口服常释剂型、咀嚼片”。
二、西药部分第207号、第★(207)号“卡络磺钠”的药品名称变更为“卡络磺钠(肾上腺色腙)”。
三、西药部分第★(355)号“硝苯地平(Ⅰ、Ⅱ、Ⅲ)”的药品名称变更为“硝苯地平(Ⅰ、Ⅱ、Ⅲ、Ⅳ)”。
四、西药部分第356号“L-门冬氨酸氨氯地平”的药品名称变更为“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五、西药部分第★(555)号“泼尼松龙”的剂型为“注射剂”的,药品名称变更为“泼尼松龙(氢化泼尼松)”。
六、西药部分第813号“亮丙瑞林”的剂型变更为“微球注射剂、缓释微球注射剂”。
(以上药品编号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药品编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2日
“新疆关于对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290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yiliao/158666.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