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广大参保居民医疗保障获得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36种谈判药品(简称谈判药品,详见附件1)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调整扩大范围。
二、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支付标准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直接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报付。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个人先行自付(详见附件2)后,再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报付,个人先行自付部分不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谈判药品的相关医保政策,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可在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谈判药品的相关政策及具体结算办法和流程另行制定。
四、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谈判药品,须负责参保人员治疗阶段的包括诊断、开具处方、随诊跟踪、复查评估、宣教、咨询、指导配送定点零售药店注意事项等治疗的全过程。
(二)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加强对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利用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等手段,对确认开具处方、药品销售等环节重点监管,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和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中止其服务协议等处理。
五、将谈判药品纳入药品目录管理,是减少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支出,助推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务必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把这件事关民生的好事办好办实。
六、本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与《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同步执行。
附件:1.国家36种谈判药品目录
2. 国家谈判药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8日
“青海省关于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32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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