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7年9月2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2017年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现制定2017年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建设健康中国、健康上海的战略部署,以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药品目录结构,适当扩大药品目录范围,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为目的。逐步扩大医保用药保障范围,提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二)坚持以国家目录为蓝本,根据本市基金承受能力和个人负担水平,严格执行品种调整、使用限制、支付比例与标准,兼顾政策与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家要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过程监督,严肃工作纪律。
(四)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管理。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统筹兼顾各类社会保险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关于目录品种调整:①国家目录的甲类药品全部作为上海目录的甲类药品。②国家目录的乙类药品全部作为上海目录的乙类药品,包括国家谈判准入的36种药品。③原上海目录独有的品种继续保留。
(二)关于限定支付范围:①甲类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目录规定执行。②乙类药品中属于国家目录品种的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目录执行。③乙类药品中原上海目录独有品种的限定支付内容维持不变。
(三)关于分类支付:①原上海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分类支付比例维持不变。②新增乙类目录品种统一按“20%”比例分类支付。③本市试行医保结算的高价肿瘤药,以及国家谈判准入药品中的肿瘤靶向药执行“定额标准自负”。
(四)关于谈判药品:36种国家谈判药品全部列入本市医保目录,限定支付范围全部按国家规定执行,同时全部执行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物价局)、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的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调整结果,以及目录评审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工作。
(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目录调整的具体工作。
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纪检组负责对目录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三)专家组:专家组由咨询专家和评审专家两部分组成。咨询专家由本市医药专业学科带头人、卫生经济学和药物经济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担任。咨询专家负责对本市药品目录调整提出咨询意见。评审专家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专家不少于30%。评审专家负责药品目录的评审工作。
五、工作程序
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
1.成立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
2.制订调整工作方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物价局)、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评审工作
1.召开咨询专家会议。咨询专家对本市药品目录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2.组织专家评审。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专家进行现场集中评审。
3.评审结果的整理、汇总。完成评审结果汇总、整理工作,产生拟公布的新目录。
(三)发布实施
1.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调整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2.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同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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