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参保患者住院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按照相应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自付比例、限定支付范围及统筹地区医保住院管理相关规定报销,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在保障参保患者住院医保待遇的同时,国家谈判药品中,属于我省谈判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继续执行《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6〕27号)、《关于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4 号)关于服务管理、结算方式、待遇标准、基金列支渠道等规定,与国家谈判药品在医保支付标准、纳入支付的药品规格、限定支付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的,按国家谈判药品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四、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对国家谈判药品中,不属于我省谈判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实行协议零售药店集中供应等方式管理,按照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费用结算,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五、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有关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相关费用的统计和分析。因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政策,使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援助(慈善)项目方案发生变化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制订有利于参保患者的对接方案,并负责协调援助(慈善)合作机构按便民、利民的原则妥善解决。
附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36种药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2日
附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36种药品.doc“湖南省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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