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月16日
附件:
2017年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保权益,适应药物技术发展进步和临床用药水平发展,规范医保用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社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现就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建设健康中国和健康陕西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用药习惯,进一步优化目录结构,适当扩大目录范围,支持鼓励医药创新,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维护人民健康为目的。逐步提高基本医保用药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积极支持医药技术创新、基本药物制度、分级诊疗、多层次医疗保障等重点工作,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保用药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可及性。
(二)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负担水平,兼顾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药习惯,合理确定用药范围和水平,实现保障范围与保障能力、医药技术发展相匹配。
(三)坚持专家评审机制。药品目录由专家按程序科学合理评审确定,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医疗保险基本规律和管理要求以及食药监、卫生计生、中医药、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行政部门不干涉专家评审。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建议,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五)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在保持参保人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用药实际需求,补齐保障短板、优化目录结构、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措施。
(六)坚持中西药兼顾。充分体现西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各自优势,根据各自的基本理论,建立完善有针对性的评价办法,西药和中药(含民族药,下同)数量增幅基本平衡。
三、调整内容
(一)严格执行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将所有药品品种全部按规定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统一将上述药品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比例,严格规范程序,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在优先考虑我省现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并先期执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临床用药实际需求,遵循连续用药和稳定的原则,组织专家论证适时调整。存在以下情况的产品予以调出:
1、新版《国家药品目录》剔除的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
2、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3、原药品目录中已经不存在或临床没有需求,市场不销售且已有更好替代药品的;
4、因国家政策原因或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要调出的。
(四)同步调整完善药品目录凡例和使用管理办法。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精神,完善我省医保支付方式,建立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和药品谈判机制。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局、陕西保监局、省中医药局,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驻厅纪检组、厅机关纪委参加的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二)办公室
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由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抽调专人组成,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医疗保险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监督组
设在驻厅纪检组、机关纪委,负责对调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相关举报投诉。
(四)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和单位推荐并从全省药品目录调整专家库中抽取组成,以临床医学、药学(含中医药学)专家为主,包括一定数量的医疗保险专家、药物经济学专家。主要负责对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进行咨询评审,并论证提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意见。
五、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组建省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
2、制订调整工作方案并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
3、组建我省医疗保险目录评审专家库。
4、制定廉政保密规定和专家无利益冲突声明等廉政规则。
(二)评审阶段
公布《2017年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根据调整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法,适时组织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证调整,形成我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经省药品目录调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发布阶段
1、2017年8月31日前,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2、拟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人社部备案。
3、2017年12月1日前,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发布《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并印发通知,对发布后各统筹地区贯彻执行提出要求。
4、2017年12月31日前,各统筹地区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调整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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