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参保人的医疗负担,根据省人社厅、扶贫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烟台市人社局对《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部分治疗精神类疾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进行调整,降低了多奈哌齐等44种药品的自付比例,由15%下调10个百分点至5%。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根据规定,“乙类目录”的药品费用,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烟台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刘文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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