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的联邦德国公民,无论是作为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的义务的或自愿的投保者( 90 %的居民)或者作为私人医疗保险公司的投保者,都参加医疗保险。在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里为所有雇员和收入在一定界限以下的职业群的人员设立保险义务。具备了某些条件即可自愿参加保险。
参加医疗保险的还有领养老金者、失业者、受培训者和大学生。雇员在地方保险公司、企业保险公司、或手工业同业公会保险公司及其医疗互助组织参加保险。
他们不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可以自由选择保险组织。如果是企业保险公司或手工业同业工会保险公司,这一条只是在章程中规定它们为局外人设立时才有效。
除此之外,还有海员保险公司、联邦矿工医疗保险公司以及农业医疗保险公司等为某些职业部门设立的特殊形式。 所有投保者都可在被允许开业的医疗保险医生和牙科医生中自由选择。有保险义务者以及自愿投保的职员的保险费由投保者和雇主各付一半。 1998 年老联邦州的平均保险费率为有缴纳保险费义务者总收入的 13.5 %,在新联邦州为 13.9 %。
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生和牙医的治疗费用,此外还有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和卫生预防措施。保险机构承担疗养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病假如不超过 6 周,雇员有权要求雇主照发工资和薪金。有几个劳资协定还延长了这个期限。在此之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最长期限为 78 周的病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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