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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哈尔滨调整医保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经办流程【详解】

 字体时间:2016-07-0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近日,从哈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简化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经办程序,方便异地安置就医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治疗及费用报销,哈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部分经办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

1、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期限

①将原规定6个月的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期限调整与异地安置就医申请期限保持一致。已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期满后仍可继续治疗,无需再办理延期手续。

②调整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限居民医保)、再生障碍性贫血(限居民医保)和系统性红斑狼疮(限居民医保)。

2、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部分经办业务办理地点和治疗期限

将原由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业务,调整由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办理,同时将原规定6个月的门诊治疗期限调整为12个月。

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异地安置就医参保患者,可选定异地安置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一所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机构;如需更改定点的,需到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安置就医取消后,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待遇同时终止,仍需继续治疗的,需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拓展阅读

哈尔滨居民异地就医三种情况医保不报销

目前,哈尔滨市部分退休职工选择到外地居住,安享晚年,因限于有关规定,其医保关系无法转移,在利用医保就医时,须履行必要手续。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期,咨询异地居住就医的市民增多,一些已在外地居住的参保退休人员尚不清楚具体的办理程序。据悉,如果忽视了3个特别重要的事项,可能导致医疗费无法报销。

据了解,目前,医疗保险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不能异地转移,但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异地就医有多种形式,其中一种针对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在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中,多为用人单位派出机构的在职职工和已退休人员。由于医疗保险关系不能办理转移,这些人在离哈前,首先需携带《暂住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或户口、异地购房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手续。办理申请手续后,需在异地选择两所综合医院作为本人的异地治疗医院,其中一所为三级医院,一所为二级医院。在审批有效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未办理登记备案,在非指定医院就医,以及超出有效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这三种情况,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需格外注意。

报销所需材料

1.医疗费收据

2.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费用、数量和单价)

3.病历复印件(首页、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

4.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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