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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2016年流动人员医保转接经办规程全文

 字体时间:2016-07-0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日前,人社部办公厅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规程》将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转移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

《规程》指出,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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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社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明确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可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且对办理流程首次进行明确,今后大家在办理医保接续转移将“有规可依”。

对于参保人来说,只需要先到转出地中止参保,再及时参加转入地医保,随后在转出地办理转移申请。其他的手续需要转入地和转出地进行信息对接和转移。

今年1月1日起,我省针对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出台了医保转移接续的通知,其中规定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要实行各地互认,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欠费超过3个月的,按照重新参保办理。

但是,我省的通知中并未对转移医保关系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此次人社部出台的这一转移经办规程,在政策上给医保关系转移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给予保障,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从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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