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实现城乡居民职工大病医保全覆盖,具体下面跟中国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从青海省人社厅获悉,“十二五”期间,青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施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累计11.4万人受益。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按人均年50元标准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凡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列入大病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在参保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自费部分超过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按80%的比例予以二次报付,不设最高封顶线。
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委托符合资质、公开招标确定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具体经办,至2015年底,两家商业保险机构通过省各大定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各统筹地区服务网点,累计为11.4万人(次)的参保城乡居民大病患者支付待遇5.98亿元,人均补偿达到5237.66元。
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以来,青海省人社厅根据政策执行与基金运行情况,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政策措施,统一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大病医疗保险用药全面使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使大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完全一致;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中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底补偿政策,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住院起付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减免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同时,延长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付时限,将参保人员报付时限延长到了次年的2月底。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提高了青海省广大参保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使广大大病患者及家庭切实感受到了“小财政办大民生”所带来的实惠。
拓展
大病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疾病?
有些城市大病医疗保险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比如北京,只有“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无论是按病种,还是按费用,都指向了一点,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而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村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如下: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5. 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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