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待遇比例亦有提高
连日来,不少城镇居民拨打本报热线询问,2016年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在三甲医院看病报销的比例提高了吗?为此,记者到市人社局医疗生育保险中心进行了采访。
市人社局医疗生育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相应的待遇有所变化,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城镇居民待遇提高。我市于2015年1月1日出台《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将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由70%调整到80%,二级医院由65%调整到75%,三级医院由60%调整到70%,转外就医由50%调整到65%。同时,对参保的计划内孕妇分娩医疗费定额报销标准也进行了提高,顺产报销标准由500元提高到600元,剖腹产报销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是取消城镇居民参保待遇等待期。我市已出台文件拟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中断缴费居民的待遇等待期。即参保居民当年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之前年度有断保欠费的,不再补缴中断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设置三个月等待期,自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是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我市于2015年1月1日按照全省统一政策要求,启动居民大病保险。即参保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0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报销的同时,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即可进入大病报销。2015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8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 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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