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医保财政补助和待遇标准
我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从今年9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为此,市人社局9月1日就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及有关事宜作出安排。提高参保率防止“漏保”
市人社局要求,全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参保率,防止“漏保”。对自愿选择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其子女等流动人员,不得设置参保障碍,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流动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须出具未参保证明或医保转移接续手续,防止重复参保。
在省城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在学籍所在地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学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今年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明年起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平均不低于120元:成年人由180元提高到300元,未成年人(大学生)由40元提高到60元。参保困难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补助。未成年人(大学生)低保每人每年个人负担30元;成年人低保每人每年个人负担140元;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个人不负担。
2015年前,大学生等个人缴费按学制年限缴费且经办机构一次性收取后统一缴入基金专户的,缴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不再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缴。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待遇标准提高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从2016年1月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统筹金支付比例分别在原60%、70%、85%基础上提高到65%、75%、85%。转外就医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急诊转住院(包括急诊死亡)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参保期内发生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在原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报销100元的基础上调整为:顺产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报销100元;剖宫产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2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报销100元。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居民医保工作
城中村改造中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应按城镇居民医保规定在所在社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城中村城镇居民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随所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的,可按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仍为农村居民的,应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参保中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重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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