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困难群体“解困”,保障困难群体享受医保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享受政府补助。
根据规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含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和城市“三无”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将有相应的补助。
补助标准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照每人每年25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他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标准,根据我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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