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是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超过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门诊医疗费用。
三是大额医疗互助基金,主要用于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8.挂号费、空调费、取暖费、体检费、病历费、救护车费、整容、矫形费、棉签、一次性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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