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衡政府和个人的责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我市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作出调整。
调整如下
1
2015年度,财政对城镇居民、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参保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
2
2016年度,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70元提高到32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参保的,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20元标准不变。上述两类对象中城镇低保人员、特困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3
2016年度(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90元。上述对象中城乡低保、特困家庭中的学生及其未成年人、重度残疾学生、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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