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此办法在医保政策方面做了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缴费分为三个档次,参保成年居民可自愿选择
一是“学生儿童档”80元;
二是“成年居民一档”300元;
三是“成年居民二档”100元。
成年居民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在“成年居民一档”和“成年居民二档”中自愿选择。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统一按照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住院起付标准
大学生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乡镇卫生院200元;
其他参保人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400元。
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门诊规定病种有8个,包括: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精神病。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
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少年儿童和按一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
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
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
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
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个人负担70%;
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
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完善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内报销比例50%
●最高支付限额3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金额400元,其他参保居民最高为300元。
●起付标准每日20元。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参保居民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日累计,每日负担一次,为20元;村卫生室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大学生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其他参保居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各50%比例负担。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急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大学生、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大病医保范围扩大
济南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由
●按额度补偿。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的部分给予60%补偿。
●按病种补偿。2014年度对原20类大病单独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3%的补偿,1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7%补偿。
●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按额度补偿和按病种补偿合计计算,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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