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出炉——补助的更多了,报销的更多了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强化管理服务等提出了明确部署和安排。
为进一步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任务目标,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同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人均120元。为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有关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8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2014年的320元。2015年,国家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人均32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是党和国家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是建立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实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新增筹资将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的提待目标,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继续做好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利用好新增筹资,并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结算服务。
2015年,强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要这么做
为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强化管理服务,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分析与风险预警机制。巩固和完善市级统筹,探索省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定期对基金情况进行分析,监控基金支出增长速度、基金结余等关键性指标;做好基金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中长期精算工作,将基金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
深化医疗保障支付方法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全面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控制等复合付费方法,切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明确基金监管职责,分类处理监管发现的问题。
强化医疗保障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和服务;优化信息化监控手段,建立医疗保险监控系统;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做好与商业保险机构的系统对接,确保数据安全;逐步形成支持城乡联动和跨地区协作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实现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各地还要主动稳妥推进其他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商业保险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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