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医保局传来好消息,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减轻参保人员因就医引起的经济负担,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这次调整可以说是医保为广大参保人员在2014年底奉送的“大礼”。
1提高参保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在住院期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84%提高到86%;二级医院及二级以下医院报销比例由92%提高到9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药用、乙类药物的自付比例按相关文件执行)。
2取消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精神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化疗的住院起付线费用
参保居民因患有精神系统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患有恶性肿瘤住院化疗,免除住院起付线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核销。
3提高参保居民住院特检特治项目的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项目,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除外)。
4降低低保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
低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费用由350元下调为300元;在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费用由150元下调为100元。
在医保给广大参保人员送“大礼”的同时,市医保局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政策执行情况和规范医疗保险管理需要,对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留观政策分别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对于参保职工,在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门诊留观形式进行诊治,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包括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70%,由80%调整为60%,门诊留观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及特检特治项目的自付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齐齐哈尔地区2015医保新政策”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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