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解决范围为2008年6月底前,全州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各县(市)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上报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任务是通过中央、省、州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确保2008年底前将全州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全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应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省属及州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在州直统筹区参保;县(市)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在县(市)统筹区参保。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全州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确认全部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的缺口,由省、州财政各承担50%,即22万元。各统筹区在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保险费用中,要保证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要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补助资金核拨和结算
补助资金依据各统筹区医保、财政、国资委填写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上报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核定各统筹区补助资金总量,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中央、省、州财政补助资金的80%预拨到各统筹区。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层次,全部划入各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2009年4月底前各统筹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局、医保局、国资委联合向州财政局、人事劳动局、医保局、国资委提出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并上报有关报表。经州财政局、人事劳动局、医保局、国资委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核查结算。
四、实施步骤
2008年9月10日前,各统筹区对范围内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费用进行冻结,并核实、清理、归集到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从2008年10月起,开展参保登记工作,办理参保手续;2008年11月起按退休人员发放工资为基数建立个人帐户,并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每年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大病医疗保险费用(2008年为54元),由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后转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此次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决后,各统筹区要按规定留足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及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遗留问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特点,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所有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组织领导
成立以州委常委、副州长韩季安为组长,州人事劳动局局长马远志、州财政局副局长马临生、州国资委副主任马福雄、州医疗保险局局长马海燕为成员的临夏州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统筹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将工作计划、协调小组名单于9月底前分别报州人事劳动局、医保局、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六、工作要求
各统筹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并按照省、州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人事劳动、财政、医保、国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扎实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将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各统筹区要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州人事劳动局、医保局、财政局、国资委。2008年底前,领导小组将组织州人事劳动、医保、财政、国资等部门将对各统筹区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统筹区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州人事劳动局
州财政局
州国资委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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