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起付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一级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转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700元。
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转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为55%。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享受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就诊就医应执行“社区首诊,逐级转诊”的就医原则,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分级支付”的原则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先行自付费用-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其中自费费用是指医保《三大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超标服务设施的费用。先行自付费用是指需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部分费用后,即乙类药品先行自付10%的费用和部分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先行自付15%或20%的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支付报销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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