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通辽人社厅下发的2015年通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政策中包括明确了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成年人180元/人/年,未成年人50元/人/年;2016年成年人200元/人/年,未成年人70元/人/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2015年通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方面,2015年成年人180元/人/年,未成年人50元/人/年;2016年成年人200元/人/年,未成年人70元/人/年。以后年度,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随时调整。在财政补助额度的基础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和持有残疾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对个人缴费部分再按以下标准增加补助。其中,成年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至2倍以下的家庭,下同)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财政给予增加补助60元,个人缴费2015年为120元,2016年为14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城镇居民参保,财政给予增加补助10元,个人缴费2015年为40元,2016年为60元。
2015年通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统筹区外治疗1000元,住院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发生超过住院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5%比例支付。根据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商定,暂不超过14万元。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中断参保处理,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中断以后再次缴费视同首次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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