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是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客观需要为核心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以医疗服务的需求和供给也就是筹资模式和服务模式为标准对医疗保险体制进行分类意义最为突出。下面是中国社保网为您整理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类型介绍。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模式:
(1)自愿保险模式,即国家不介入医疗保险的运行,由个人自愿选择医疗保险组织对其提供医疗保险。其中又可分为社区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类,前者的保险者属非营利组织,而后者的保险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目前,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社区医疗保险模式仅仅扮演补充性的角色。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就是一种社区保险模式。在发达国家中,以商业保险为医疗保险保险制度主干的国家唯有美国。而对于65岁以上的老年人、贫困者和严重的残疾人员,美国同时还实行了国家出资的医疗救助模式作为补充。
(2)强制性医疗储蓄模式,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劳资双方建立保险储蓄账户并用以支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目前主要由新加坡执行。
(3)强制保险模式,即国家立法规定一定范围的人群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承担,保险费实行现收现付,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与缴费水平无关,享受的医疗待遇也不受缴费多少影响。与前两种模式相比,这种医疗保障制度的抗风险性和公平性得到了极大地增强,低收入者或者没有工作者可能无力或无法参保,但是国家一般通过社会救助体系把弱势群体也纳入全民医疗保险之中。
(4)免费全民医疗保险模式,亦即全体国民无论贫富,均可获得近乎免费的医疗服务。主要以英国、瑞典、爱尔兰、丹麦、芬兰和加拿大等国。
目前,世界大多数转型国家采纳了德国式社会保险的基本架构,只有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此基础上加上了新加坡模式(即个人账户)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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