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近日,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一是调整参保人员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参保单位或个人须及时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及时为其办理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手续,从申报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足缴费年限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批准退休时间至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手续期间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在职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因参保单位原因延误的,由单位按照待遇差额给予补偿,属参保人员个人原因的,责任自负。
二是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年可折算为职工医疗保险3个月的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年可折算为职工医疗保险6个月的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年可折算为职工医疗保险9个月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重复参保期间的缴费年限不予折算。
三是调整医疗保险欠费、补缴。灵活就业者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及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欠费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1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后从次日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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